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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 2022-10-15 17:20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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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2〕59号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2018〕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事项及奖励

  1.举报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非法油库、加油站点(有加油机装置),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其中有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对举报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非法油库,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举报非法加油站点(有加油机装置),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举报非法加油点(没有加油机装置),经查证属实,奖励300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下同)。

  2.举报非法储存或销售液化石油气站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5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对举报违规堆放点10个瓶以下(不含本数),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举报违规堆放点10个瓶以上(含本数),经查证属实,奖励3000元。

  3.举报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5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奖励3000元。

  4.举报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3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经查证属实,奖励3000元。

  5.举报非煤矿山、工贸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奖励300元。

  6.举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企业、门店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500元。

  7.举报“三合一”“二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500元。

  8.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瞒报、谎报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9.举报建筑施工、渔业船舶、道路交通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每宗给予5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查证属实,有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方式及奖金领取方式

  提倡实名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举报人要有道德素养,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举报。对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查证属实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汕尾市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多人次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接报部门承诺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一旦泄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对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转到县级或相关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本地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市县两级不进行叠加奖励。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原则上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转到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处理后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举报受理单位:汕尾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 0660-12350,0660-3212345;传真:0660-3371000,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永和路北段汕尾市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516600。

  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3803343;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6600533;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8612789;

  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5666601;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3429323;

  华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8254636。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汕尾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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