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汕尾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火灾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能源(含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
(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二)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
(三)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
(四)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消除的。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 发改、住建、交通、水务、海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防、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搞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有关监察对象的监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分工认定:
(一)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的,由该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认定;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跨县(市、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未设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的,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1.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2.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3.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工程所在县(市、区)政府认定。
第十条 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区域实际情况,牵头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聘请本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负责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论证、评估工作。项目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集,发改、财政、住建、应急等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推进过程中相关的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或提请认定应急抢险工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5名(含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书面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抢险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紧急会议,按第九条规定程序组织认定。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设工程,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于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按第九条规定程序组织认定。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经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及说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步编制预算)。施工图设计报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按规定确定工程队伍后组织施工。确因情况紧急的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经现场指挥部或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批准,施工图设计报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按规定确定工程队伍组织施工,预算同步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者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意见书面报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名单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通过预选招标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应急抢险工程性质,原则上储备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环卫、交通建设、水利水务、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抢险工程的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储备库类别。
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入库单位数量仍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可通过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入库方式,补足参建队伍储备。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并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1次。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根据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通过比选或者随机抽选,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确定承包单位。
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从储备库中或者储备库外自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编制相应的咨询服务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如需开展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认定范围和条件。对违规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项目审价审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确定项目审价审计单位;社会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审价审计单位。
政府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60%先行预付。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汕尾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者送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结算余额根据审查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果直接支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工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
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10%;超过10%的,根据结算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余额。
第二十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设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应急抢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具体由发改部门每年预留安排,纳入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留基建统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汕尾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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