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城市停车场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城市(都市核心区和都市拓展区)停车场建设运营管理,推动城市停车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汕尾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改革创新、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在投资方式、土地供应、审批程序、融资模式、经营环境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有效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运营、智能化管理的发展模式,逐步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更好满足人民交通需求。
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停车场建设
(一)社会资本方直接投资方式。社会资本按商业项目投资方式运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及结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自有用地建设投资方式。政府储备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区(村)、物业公司、个人等各类自有用地,可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停车场建设,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支持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提供物业开发等经营性资源、授权提供配套服务等方式,给予社会资本合理回报,增强公共停车场项目吸引力。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支持政策
(一)强化用地保障
1.优先保障停车场用地供给。各县(市、区)应将停车场用地供给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优先保障。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空闲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储备中预留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2.多方式供给停车场用地。停车场用地可通过划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支持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合理确定每块国有建设用地出租作为停车场用地的租赁地价,确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租金标准。
3.盘活建设停车场的土地资源。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利用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及其地下空间、拆除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平改立”等方式建设停车场;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停车场,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停车需求的合理性,办理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调整手续。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地下空间等建设停车设施,增强土地的复合利用。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4.大力支持建设临时停车场。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利用政府储备土地、依法回收的空闲土地、暂时不能开发的各类自有土地、人防工程等建设临时停车场。对于暂不符合收地条件的空闲土地,可建设临时停车场或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并对社会公众开放,该空闲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需延长的,报经县级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批准后可予以适当延长。鼓励城中村实施物业管理模式,在符合通行、安全、消防要求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村内边角用地、空闲土地等公共地块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
5.合理设定土地使用年限。停车场用地单独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50年。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使用年限与项目用地使用年限一致。
6.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利用自有划拨建设用地新建停车场的,建设非经营性停车场免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经营性停车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并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场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前提下,合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不计收土地价款,并按照地役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且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简化审批程序
7.提高审批效率。建筑类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建设、经营等环节按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办理,可采用合并办理、告知承诺、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既有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设施的,免予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8.简化机械式停车设施审批。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原则上按照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和管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无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人防地下室内部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不得影响或阻挡人防工程防护设施使用,在平战转换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在室外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免予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9.优化自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改、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满足原用地规划条件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的情况下,新增公共停车场(楼、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原用地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其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要求的停车配建指标。
10.优化临时停车场审批。利用储备土地、自有土地、空闲土地、边角用地等合法建设用地建设临时停车场的,不妨碍防灾空间、消防通道、行人、非机动车道安全通行的,以及不涉及建(构)筑物建设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涉及经营收费的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11.加强充电桩配套供电服务。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电网企业要全面优化停车场配置充电桩的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和公平竞争制度,为各类投资主体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办理环节。所在地电网企业应支持充电桩业主安装独立电表,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础电费。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免收充电设施业主接网费用。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
12.拓展多样化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用地等自有建设用地新建停车场,或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停车场。允许利用停车场所有权、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用地的停车场投资者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利用停车场产权进一步融资,其中公共停车场须整体确权(只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不得分开销售,相关限制要求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停车场的投资者,可将经营权进行融资抵押。
13.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申报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在不产生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进行组合,将停车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实施方案,合理设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市场化融资结构比例。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四)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14.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停车场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停车场,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场建设、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15.合理配置经营性资源。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停车场用地并投资建设停车泊位数达到50个及以上的、社会资本利用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自有建设用地改、扩、增建后增加停车泊位数达到50个及以上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用于配套汽车美容、维修、租赁等增值服务。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停车场建筑面积的20%,并在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功能为商业的建筑面积或比例,按市场评估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停车设施项目,允许设置广告设施。
16.规范产权办理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受到限制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不动产权利限制事项。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公共停车场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得对外销售、公共停车场车位不得固定出租,相关限制要求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约定。
17.提升运营保障水平。一是推动停车信息开放共享。支持物业小区停车场、民营停车场建立方便快捷的移动终端应用信息系统,及时将数据接入“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路径导航、共享停车诱导、便捷支付费用等功能,精准引导车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二是健全收费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18.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非法私划车位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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