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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海丰县“领导信箱”办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1-04-26 10:08
  • 来源: 本站信息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海丰县“领导信箱”办理工作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丰县委办公室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

海丰县“领导信箱”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海丰县“领导信箱”办理工作,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领导信箱”是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咨询求助、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投诉举报的重要窗口,是全县各级党政了解社情、广纳民意的重要渠道。实现群众“不出门、不见面、不走访”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向各级党政部门表达诉求和互动沟通,并求得问题的快速、高效解决的作用,从而减轻传统信访工作压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搭建各级党政与公众互动交流和网络问政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领导信箱”设置在海丰县党政信息网,分为《书记信箱》和《县长信箱》;所有受理的来信内容和答复内容视情况予以公开。
    第四条 “领导信箱”办理工作原则:按照“集中受理、属地管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领导负责原则。各地、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海丰的高度,切实重视“领导信箱”办理工作,建立“一把手”阅办负责制,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对电子邮件反映的重难点问题、举报投诉和重要的有益建议,亲自批办;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地“一把手”为邮件“归口办理”的第一责任人;督办部门“一把手”为督查办理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并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承办工作人员,健全运作机制,落实办理责任。
    (二)归口办理原则。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要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要建立工作制度,创新办理方式,努力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三)快捷高效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提高办事效率;要强化服务意识,畅通民意渠道,自觉接受监督,竭诚为群众服务;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受理范围
    海丰县“领导信箱”受理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发送的属于政府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咨询求助、情况反映、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等,具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县政府出台的政策以及重大活动方面的意见、建议、咨询等;
   (二)对本县辖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检举,行政许可项目的咨询求助等;
   (三)对全县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咨询和批评等;
   (四)其他属于政府职能职责范围内需要向领导反映的问题。
    第六条 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反映问题不详,情况不清楚或反映问题无实质性内容,无法核实或办理的信件;
   (二)超出政府工作职能职责范畴,无法办理的信件;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四)“领导信箱”和县信访局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实行终结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转 办
    第七条 “领导信箱”由海丰县党政信息网网管中心集中开启受理,分类登记整理,由县党政领导和县委办、政府办负责人批示后,并移交县信访局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
                  第四章 办 理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网络快捷传递信息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认真办理。从收到“领导信箱”电子邮件之日起,咨询求助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反映、意见建议类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举报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应向来信人说明解释并提供反映的途径或渠道。
    第十条 对控告、检举个人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不得将来信及有关情况转交或透露给被控告、检举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第十一条 对来信人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应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对短期内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来信人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二条 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来信,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防止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十三条 对表明将以制造事端、报复他人或向政府施压等异常来信,要及时了解来信人的真实意图,随时掌握其动向,切实做好稳定控制工作。
                    第五章 回 复
    第十四条 来信办结后,按下列规定回复:
    (一)各地、各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将办理结果(签发办理意见,并注明是否公开)报海丰县党政信息网网管中心,经县有关领导审核后,由网管中心在网上回复,不予公开的办理结果则回复来信本人。
    (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来信办理结果,答复时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内容问有所答,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
    第十五条 对所反映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来信人;对无正当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许可范围的重复来信,应予解释说明。
                    第六章 督 办
    第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信访局负责督促各地、各单位及时认真办理“领导信箱”来信,定期对各地、各单位办理情况予以检查通报,同时对一些重大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办理到位。
    第十七条 “领导信箱”办理工作督办内容主要包括重视程度、制度建设、办结期限、答复质量等。对在办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失职、延期办理的,将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广东省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发[200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9号)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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