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实行“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通知》(海委办[2013]38号)的要求,为不断完善计划生育“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制度的全面推行,有效落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便民利民、高效优质”为方针,以“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为原则,根据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对象的年龄、婚育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结合参与“一证先行”办事制度各单位的具体职能实际,实行区分对象、分类管理,区别业务、分步实施的方法和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1、对已按规定落实相应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对象,给予办理永久性计划生育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上门发放。
2、对超出育龄年限的对象,各单位应实行免予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查验计生证明年龄界限:男性为1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为15周岁至49周岁)
3、对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违反计生政策且未落实结扎措施及未缴交社会抚养费的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附加一份计生政策宣传小册子),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结扎措施和缴交社会抚养费,并分两种情况给予办理计生证明:一是落实了结扎措施并全额缴清的,给予办理永久性计划生育证明;二是落实了结扎措施但采用分期缴交的,给予办理具有时效性的计划生育证明。
4、对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一孩已落实上环或签订计划生育知情选择协议书且按时参加孕检的对象(属农村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不用上环),给予办理具有时效性的计划生育证明书;对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一孩但未落实上环或签订计划生育知情选择协议书又无按时孕检的对象(属农村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不用上环),由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附加一份计生政策宣传小册子),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上环措施或签订计划生育知情选择协议书及参加补检后,给予办理具有时效性的计划生育证明。
5、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天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附加一份计生政策宣传小册子),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及缴交社会抚养费后,并按本意见第4类对象进行管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附加一份计生政策宣传小册子),并按本意见第3类对象进行管理。
6、对已婚未育及能按时妇检的对象,办理具有时效性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实施分步推进,确保有序开展
1、教育部门办理幼儿园和中小学新生(包括流入人口子女)入学注册手续的工作。针对全县学生人数过多,应对措施尚未完善,查验时间过于集中的实际,今年秋季学期的新生入学注册,先在初中一年级学生中推行“一证先行”制度,查验学生家长计生证明,其他年级的学生暂缓查验;同时,初中一年级学生报名时间提前一个月,以便有充足时间开展查验计生证明工作,解决因查验计生证明而可能产生的影响,教育部门要及早做好相关事项的预先告知工作。
2、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户籍迁移(迁入、迁出)、出入境证件、“农转非” 或“非转农”手续及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交警部门办理申领、年审或换发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工作。针对办证对象涉及年龄层面广、数量多,且办证时效性强的实际,今年先在办理出生入户、户籍迁移(迁入、迁出)、出入境证件(指往异地定居注销户口手续)、“农转非” 或“非转农”手续及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等手续中,实行“一证先行”制度,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办理个人旅游签证出境证件、机动车辆驾驶证、异地定居申请等有关手续的暂缓查验。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录用公务员、办理招工、转正、调动、劳务输出、挂靠档案、下岗优待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评先、评优等手续的工作。其中:(1)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晋升级别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工资、试用期工资中,由于组织、人社、编委等有关部门已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落实 前置查验,为简化程序,避免重复查证,人社部门应暂缓查验计生证明(办理浮动或改固定工资的人员除外);(2)在办理医疗保险时,鉴于涉及人群生病治疗的特殊性,除计划生育并发症之外,其余暂缓查验计生证明。
4、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为孕妇作孕期检查、孕产接生、人工停止妊娠、办理医学出生证明,申领、年审或变更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申领、年审或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鉴于孕期检查、孕产接生的特殊性可暂缓查验计生证明,但必须造册登记,及时通报同级计生部门,强化跟踪管理;鉴于涉及健康检查的对象较多,在办理健康证时可暂缓查验计生证明。
5、县直其他参与推行“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单位,都要继续坚持执行《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实行“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通知》(海委办[2013]38号)的要求,全面推行、严格落实“一证先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应及时与县计生部门协调沟通,确保“一证先行”办事制度有效、顺利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取得实效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场)和县直相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落实计划生育“一证先行”办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成立以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以便民利民作为推行“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方法方式,落实层级责任,确保“一证先行”工作取得实效。
2、全面核查,摸清底数。各镇(场)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户籍常住人口以及上述六类对象进行全面细致核查,调查摸清底数,建立信息化动态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和完善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措施,对应办证的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特别是对本意见确定第一类对象,各镇(场)要在本意见颁发实施之日起,15天内完成核查摸底工作,30天内完成上门发放永久性计划生育证明。
3、公开流程,广泛宣传。县、镇两级的相关办证单位,要将实行计划生育“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相关部门、内容、服务承诺及办事流程等在服务窗口、办事场所上墙公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申办的事项,要当场审核其有关资料和手续,按照最便捷的程序给予办理。对办证所需的资料、手续不齐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所需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在业务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同时,要通过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介进行宣传报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推行“一证先行”办事制度良好的工作氛围。
4、明晰职责,强化督查。各镇(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推行“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指导、管理,确保对辖区内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道。15个参与部门要各尽其责,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共同管理、综合治理的责任,尤其是在办理申办事项中,既要按规定严格查验计划生育证明,也不能随意增加应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申办事项。县纪委监察、法制、计生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推行“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工作进行巡查、督导。对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的部门,按以下情节予以处分:出现一次不查验或不及时通报的,给予提醒警告;出现两次不查验或不及时通报的,由县纪委监察部门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出现三次不查验或不及时通报的,执行计生一票否决,取消其各级精神文明单位称号或其他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对情节严重,造成人口计生工作严重影响的,追究该镇(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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