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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建住房的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调整为8%。
二、调整时间从2013年9月计起,所需经费按各单位现行的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三、各单位在办理调整缴存比例事宜时,须填制《变更清册》(缴存银行为建行)或《批量变更通知书》(缴存银行为工行)纸质件(一式四份),并提交上次变更清册首页(含“变动后汇缴金额”或“月交缴额”内容之页)的复印件。《变更清册》和《批量变更通知书》在邮箱hfxgjj2@163.com下载,登录密码为hfxgjj。
四、各单位应于2013年10月16日前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各项手续,再往各自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汇(补)缴工作。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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