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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海府通【2017】5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县城整体形象,推进创建文明县城活动纵深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丰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对象:县城规划区内不符合《海丰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包括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龙门架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灯箱广告、路灯杆广告、条幅广告、护栏广告、落地广告(含移动广告)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二、整治时间和步骤:从2017年7月11日开始,以广富路、红城大道、二环路为整治先行点,沿街各门店未经批准和不符合标准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必须于7月16日前自行清理拆除,对逾期不自行整改的广告设施和招牌,县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强制整治;随后,以点带面,逐步铺开,推进县城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治。
三、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天内自行整改。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二)超过批准设置时限或没有设置时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三)不按规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四)残缺破损,长期空置,妨碍市容市容,影响交通安全,存在消防隐患等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要规范,符合城市管理要求,注重安全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对上述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在整改期限内不自行整改或自行拆除的,将由县公用、市监、公安、供电,以及县城三镇等组成联合执法队依法强制拆除。
七、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投诉电话:0660-685639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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