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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地区“牛皮癣”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
海府通[2017]6号
一、本通告所称“牛皮癣”广告,是指在海丰县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路段和场所、建(构)筑物墙体、电话亭、候车亭、电线杆、楼道、电力控制箱、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门面、围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张挂的各类未经批准的广告或宣传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各类“牛皮癣”广告。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限于2017年8月25日前自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海丰县公用事业局责令自行清理,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牛皮癣”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枪支迷药、卖假发票、非法行医卖药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广告线索,由县公用事业局依法移送公安、税务、市监等单位处理。
四、对在“牛皮癣”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通讯号码分送各通讯运营企业予以处理。
五、对在“牛皮癣”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单位、商户等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清除责任区范围内的“牛皮癣”广告。提倡广大市民积极主动配合城市“牛皮癣”广告整治工作,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牛皮癣”等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用事业局:6856838。
七、县公用事业局在县城地区设置了六处便民信息服务栏,为市民提供免费发布个人信息广告的平台,广告内容须经县公用事业局审核后方可张贴。信息服务栏设置地点:彭湃中学围墙边、县客运总站门口、城东金园工业区海紫路红绿灯路口、海紫路中建公司围墙边、附城新金川宾馆左侧、红城中学围墙边。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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