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通〔2020〕 5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城联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塑造城市建设良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海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县城南三环路永安达路口至原收费站路段南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东起县城南三环路永安达路口,西至南三环路原海丰收费站,长度约4.3公里,拆迁红线宽度为公路南侧纵深300米(具体以县政府批准的规划控制线为准)。
二、整治内容:上述整治范围内违反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未经土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进行建设(含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应予拆除。
三、整治时限: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搬迁拆除,逾期未拆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权属缴验:整治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关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地块所在镇办理登记缴验手续。海城镇综合整治办公室设在海城镇政府大楼三楼城乡办,联系电话:6600600,联系人:刘同志、马同志;附城镇综合整治办公室设在附城镇政府大楼一楼城建监察大队,联系电话:13927942030,联系人:刘同志。
五、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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