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海丰县城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5〕7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关于印发《海丰县城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5〕7号)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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