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通〔2024〕1号
为加强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摔炮、擦炮、拉炮、礼花弹等非法、超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中心区禁燃区域是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小区)、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第一城、正升华府小区等)。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是指:镇中心区。具体界定范围,由当地镇政府决定。
四、除上述禁燃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发布通告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七、县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同时,对违反通告行为的,将进行媒体曝光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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