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海丰县大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依据,依法开展大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大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全县11宗大中型水库包括公平水库、朝面山水库、朝阳水库、南门水库、平龙水库、红花地水库、赤沙水库、青年水库、红阳水库、平安洞水库、黄山洞水库。
二、划定标准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要求,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工程保护范围:
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丰县大中型水库划界服务项目十一宗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报告汇总.rar
海丰县水务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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