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函〔2024〕95号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丰县金融
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贷款
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有关单位,各银行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丰县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海丰县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海丰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提高县域信贷资源投入,改善和优化产业企业信贷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助力海丰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汕尾市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示范项目”将海丰县列为项目示范点,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补助。为规范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丰县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贷款贴息项目由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工作开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局)负责,机构改革后由其对应职能部门承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下简称贴息资金)
-是指“汕尾市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对海丰县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下统称借款主体)在本县银行机构办理贷款的用户进行贷款贴息补助。其中,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经营主体行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结合营业执照上所列经营范围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贴息资金总额2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资金用完则止。
第五条 贷款贴息合作银行机构是指在海丰县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应有独立的信贷审批制度,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能按要求报送申请贴息主体的信贷业务相关报表、业务开展情况及其他信贷信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额度控制”的原则,合作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借款主体提供融资服务,鼓励海丰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和推荐优质的借款主体参考名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合作银行机构通知和协助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主体办理贴息资金申报手续,收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按月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初审明细表报项目实施主体。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审批和使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统筹办理贴息资金公示、拨付等工作,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第三章 贴息范围
第十条 申请贴息资金主体的准入条件。
(一)在海丰县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借款主体,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省、市、县、镇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企业。
(二)海丰县银行机构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贷款业务。
(三)贷款坚持“谁借、谁用、谁还”原则,贷款用途精准用于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就业岗位,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购房、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结婚、理财等非生产经营项目。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信用报告中显示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贴息方式。
(一)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对未按期归还贷款或利息的,当期和之后的贷款不予贴息。
(二)贴息率及额度。对符合贴息准入条件的借款主体,按其申贷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时间均摊计算(月利息补贴金额=贷款金额×1%÷12)。同一借款主体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贴息申报。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主体向贷款所在银行机构提出贷款贴息资金申请(附件1、附件2),组件向贷款所在银行机构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核。合作银行机构对借款主体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汇总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形成初核意见(附件3-I)及初核明细表(附件3-II),出具初核意见和初核明细表,按月将初核意见及初核明细表报送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复核。
(三)复核。项目实施主体对符合贴息资格的借款主体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形成复核意见(附件4-I)及复核明细表(附件4-II),出具复核意见及复核明细表。
(四)名单公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经确认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主体予以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将公示无异议的借款主体贴息明细表(附件5)发送至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由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将贴息资金按季拨付至各借款主体提供的贷款合同还款结算账户,并将贴息资金拨付情况上报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申报的条件、补助范围、补助对象等依照第十条执行,具体由银行机构把关初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按月申报、按季审批、划拨。申报主体也可一次性申请。
第十五条 首次申报资料。
(一)申请表、承诺书(附件1、附件2);
(二)借款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借款主体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借款合同、付款凭证、利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通过银行机构互联网渠道贷款的借款主体如无法下载借款合同等资料的,可由其写明原因经贷款银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作为申报材料;
(六)借款主体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报告;
(七)其他要求的材料。
(八)次月起递交同一笔贷款贴息资金且首次申报资料后无内容变更的只需提交附件1、附件2,申报资料有变更的,需相应提供变更后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借款主体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多头申报专项贴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各银行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对上报项目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批、公示并按程序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季在次季度初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抄送上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实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相关规定,通过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相关信息公开。
第七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贴息资金的借款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报主体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全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骗取的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合作银行机构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随贴息工作完毕后自动失效。
附件:1.海丰县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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