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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县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应诉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海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海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需以县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分别加盖县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县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专用章样式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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