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公〔2022〕19号
经海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依法无偿收回海丰县二轻旋具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该宗地位于海丰县海城镇新市街3号村,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海府国用总字第0018615号·字(96)第0106172号,用地面积为2595平方米,用途为厂房,土地使用者为海丰县二轻集体企业联社,土地性质为划拨。
二、县二轻旋具厂生产困难,处于停业状况,为解决干部职工的社保、医保、下岗补偿安置问题,经全厂全体干部职工同意,要求对县二轻旋具厂进行改制。2022年4月18日县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县二轻旋具厂进行改制,由县财政局支付改制费用及企业出让管理费给到县二轻集体企业联社。改制后,该厂土地和建筑物收归政府所有。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收回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税费缴纳和支付凭证、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土地开发费用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权属证书及建设费用等。
五、收回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进行书面陈述、提出建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公告》后十日内行使。
六、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之日,收回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在土地和房产上设定抵押等他权利;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为期一年。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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