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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 2022-12-07 10:06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海府公〔2022〕47号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海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依法无偿收回海丰县福利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地块基本情况。海丰县福利中心宗地位于海丰县附城镇道山乌石叶村海尾公路西侧,权利人为海丰县福利中心,基本情况如下:

  1、海丰县福利中心用地位于海丰县附城镇道山乌石叶村海尾公路西侧;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府国用(2006)第0038688·0204388号,土地面积:8976㎡,土地使用权人为海丰县福利中心,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3、土地现状:处于闲置状态。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请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税费缴纳和支付凭证、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土地开发费用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权属证书及建设费用等。

  四、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进行书面陈述、提出建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公告》后十日内行使。

  五、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之日,收回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在土地和房产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为期一年。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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