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将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海丰县调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成本监审结论、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2月10日上午9时,时间半天。
地点: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5楼会议室(海城镇云峰路128号)。
二、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42号令)等有关规定,海丰县成本调查队对海丰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监审,经审核,2020-2021年海丰县城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平均总成本51653545.96元/年,垃圾产生量130881吨/年,海丰县城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单位处理成本为每吨394.66元。
三、听证方案要点
方案一:居民(含趸售)类按用水量0.64元/吨计收;行政机关团体(含社区、村委)、医疗机构类(含门诊) 按用水量0.40元/吨计收;福利机构类(含学校、幼儿园、绿化、消防、公厕)按用水量0.23元/吨计收;工商业类(含工业、商业、特殊、服务、基建、生产)按用水量0.98元/吨计收。
方案二:居民(含趸售)类按用水量0.68元/吨计收;行政机关团体类(含社区、村委)、医疗机构类(含门诊)按用水量0.37元/吨计收;福利机构类(含学校、幼儿园、绿化、消防、公厕)按用水量0.22元/吨计收;工商业类(含工业、商业、特殊、服务、基建、生产)按用水量1.02元/吨计收。
上述2个方案,考虑到县城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会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居民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因此,在调整县城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同时,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以及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给予免收。征收主体为海丰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征收方式采取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收取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四、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一)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彭美玲、蔡春燕、邱海德、陈伟杰、刘克昌、陈爱平、陈向华、陈汉、叶应泉、陈汉木、余少雄、陈贤井、李巧玉、陈建东、刘翠莎、陈海平、叶浩翼、林宗奇、邹志康、黄小雅、罗思佳、卓泽钗、 钟建定、曾伟群。
(二)听证人名单:陈志明、何海平、周丽华、陈海生。
特此公告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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