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公〔2023〕66号
为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构建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0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20〕4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公开招聘县政府法律顾问8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广东省范围内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兼职。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县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立法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县政府委托,代理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县政府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按照县政府法律顾问值班制度要求到县政府办公机构值班,现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八)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应聘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二)全日制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或律师资格证书(并非律师执业证书);
(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须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须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须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还须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能及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忠于职守,竭诚为聘用单位服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七)还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聘用:
1、熟悉土地管理、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投融资建设等业务;
2、工作单位在汕尾市区域内;
3、其他可以优先聘用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的义务与工作要求: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借法律顾问身份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业务推广及广告宣传。
(四)不得向其他法律顾问或工作人员打听与自身无关的工作业务。
(五)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代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如与所承办的业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向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六)及时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如法律顾问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完成所交办的工作任务累计达到3次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工作会议累计达到3次的,政府有权单方解除法律顾问合同。
(七)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按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如法律顾问不配合工作人员要求,不以书面形式答复,仅以口头简单回复,敷衍了事的,政府有权单方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如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未尽到审慎义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与法律规定存在严重偏差,给政府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府有权单方解除法律顾问合同。
(八)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如政府法律顾问违反以上约定义务与工作要求,政府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不得提出有关赔偿或补偿要求;如因法律顾问个人行为给政府造成损失的,政府有权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报名所需材料:
(一)海丰县人民政府公开招聘法律顾问报名表1份;
(二)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1份或扫描件(原件备查);
(三)本人从事执业律师经验或法学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报名所需材料。
七、报名时间:2023年8月15日起至8月21日止。
八、报名方式:
方式一:到海丰县司法局行政应诉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股(海丰县司法局五楼)报名,递交报名所需的相关材料。
方式二: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报名。
电子邮箱:hffzj@126.com;
邮寄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司法局(行政应诉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股),联系人:黄慧婷,联系电话:0660-6680862。
九、聘任:
县政府成立法律顾问选聘小组,对所有应聘人员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年龄结构、学历、履历及职业操守等情况,由选聘小组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拟聘任人员名单。拟聘任县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经县政府批准后,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时间3年。
十、待遇: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获得合理报酬,具体待遇标准另行签订服务合同确定。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0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20〕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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