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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丰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 2017-01-04 16:42
  • 来源: 县应急办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海府函〔2015〕15号

关于印发《海丰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县直(含驻海)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应急管理机制,根据《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现将《海丰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科学决策机制,大力支持专家组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共同推动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海丰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组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专家组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应急管理研究重大课题,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应急管理理论研究。
     (二)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及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健全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三)应邀参与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总结应对工作经验。
     (四)参与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
     (五)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向公众传播应急知识。
     (六)深入基层开展应急管理专题调研,指导各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应急服务城乡均等化。
     (七)参与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
     (八)办理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遴选专家组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或在应急管理领域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在县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社会公信力。
     (四)服从安排,保障参加相关的活动。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特殊专才年龄不限)。
     第七条 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有关单位在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经县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县应急委领导同志审定。
     拟聘请的专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县应急办按程序报批。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县应急办备案。连续一年无特殊事由,未参加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座谈会,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分类别专家座谈会,检查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调研。
     (四)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专家深入农村、社区指导普及应急避险知识。
     (五)组织专家参加应急管理学术交流会。
     (六)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七)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县应急办报送县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或分送有关单位。
     专家组工作情况、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县应急办视情况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或推荐在相关应急管理杂志登载。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秘书处职责,并通过开设专门邮箱等方式,建立健全专家联络“直通车”制度。
     第十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专家组开展应急管理专题研究、专项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提供保障。专项经费由县应急办(专家组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情况,每年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示。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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