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5〕3号
关于印发《海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海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海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咨询组
2.4 相关单位和企业职责
2.5各镇(场)应急指挥体系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预警执行
3.5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机制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应急处置措施
4.5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6安全防护
4.7扩大应急
4.8 指挥和协调
4.9 通报和信息发布
4.10 社会动员
4.11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5.2 事件评价
5.3 环境恢复
5.4 保险制度
5.5征用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机构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9.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9.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9.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9.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不含核事故应急响应),具体范围为: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
(5)辐射污染或安全方面的突发环境事件。
(6)其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环境安全。
(2)分级响应,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的原则。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置。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整合环境监测网络,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发挥专业环境应急力量的作用,引导、鼓励建立一专多能的应急队伍。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组成。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经促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海洋和渔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质监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主要职责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2)配合国家、省、市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按程序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
(4)统一指挥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6)协调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
2.1.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经促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调运和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交通管理和灭火施救工作,具体包括现场警戒,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对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进行疏散撤离,营救遇险人员,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组织消防力量实施灭火,对可燃性燃料、危化品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扑救,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污染物调查。
县监察局:负责参与调查处理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并督促落实对事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县民政局:储备基本生活物资;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开展死难者相关善后工作,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县财政局: 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协调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建立完善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收集信息;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查找污染源,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和监测;指导、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及污染物的防治和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调动大型吊装机械设备协调实施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县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我县水域最新的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县林业局:负责珍稀濒危的物种保护与野生动物疫病、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县海洋和渔业局:负责海上溢油、赤潮、绿潮等海洋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受污染的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进入流通领域;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水产养殖户做好预防措施,协助开展污染物的清除和监视工作;协助组织现场周围居民疏散、撤离。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及转移和卫生防疫工作;协助确定中毒人员毒性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省级机构进行毒性鉴定;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资料的分析和气象要素的监测,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必要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质监局: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危险化学品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力量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技术评估。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场):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实施应急救援;迅速组织撤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险区域的人员安全;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引导外部增援力量进入现场处置;收集上报相关信息;组织本区域专业环保处理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对责任人无能力清理污染物的情况,先行采取措施,安排资金,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先期治理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2.1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环境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为:6623221,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2.2主要职责
(1)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县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具体协调开展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作,组织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3)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4)向县政府、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价。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件责任人。
(6)保持与有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作机制。
(7)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
2.3 专家咨询组
2.3.1组成
县环保局负责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构、专家组由国内知名环境安全危机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相关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2.3.2主要职责
(1)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县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参考方案。
(2)对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2.4 相关单位和企业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资料;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各镇(场)应急指挥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场)应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镇(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成立镇(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和区域水质监测,定期组织开展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林业部门会同农业、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单位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赤潮、绿潮事件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对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县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提出应对建议。
3.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和红色(Ⅰ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作,并按《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相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
(2)通过相关方式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县指挥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 预警支持系统
3.5.1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5.2环境应急资料库
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环境事件应急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并建立健全与其它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3.5.3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环境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和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3.5.4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
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接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环境污染物处置的行为。
(2)县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污染物等基本信息,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3)县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初步判断事件程度,通知事发地镇政府(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及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并协助事件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同时,立即报告总指挥和县政府。
(4)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专家咨询组专家集中;从县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档案数据库调集事发企业或单位的档案、应急预案等资料;视情况召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和处置。
(5)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评估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
4.1.2环境质量监测部门报告
(1)县环境监测站在常规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
(2)县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组成调查小组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3)经调查确认环境事件已发生或有明显的发生趋势时,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发地镇政府(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源的调查、控制、转移、消除等工作,并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根据反馈的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评估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镇政府(场)报告,同时向县政府及县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应急机构,在确认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市或省政府及有关单位,并通报其它相关部门。
4.1.4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和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伤亡情况、国家重点保护区内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事件进展情况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出具有关危害和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4.1.5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个级别。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在我县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统一领导、指挥,我县负责配合处置工作。发生在我县的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处置。
(1) I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迅速逐级报至市政府、市指挥部、省环保厅,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Ⅱ级响应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逐级报至市政府、市指挥部和省环保厅,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Ⅲ级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市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Ⅳ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县造成危害,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立即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派出应急力量支援和技术支持。
应急处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2)开通与事发地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环境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处置突发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县(市、区)、镇(场)通报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4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地营救和救治受伤、中毒人员。
(2)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以外的安全区域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提供生活必需品。
(3)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终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环境事件。
(4)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根据监测数据,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划定污染区域,拟定应急处置方案。
(5)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迅速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6)做好生产、生活物资和应急物资调运,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加强监测、监控,防止进入流通领域引起中毒事件。
4.5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的建议;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应急响应。
4.6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佩带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4.7扩大应急
(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等级有上升趋势时,应按相关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2)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法控制严峻的事态,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及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请求调派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3)当事态的发展超出我县现有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上级市政府、周边地区、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支援救助时,县政府及时报请支援。
4.8 指挥和协调
4.8.1指挥和协调机制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分别在省、市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应将事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指导各应急队伍开展处置。
有关单位应及时、主动地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县指挥部研究确定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8.2指挥和协调内容
县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组织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
(4)协调受影响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县政府、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应急增援。
4.8.3现场指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或者由县政府、县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配合,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4.9 通报和信息发布
4.9.1事件通报
(1)县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镇政府(场)及可能波及的毗邻县(市、区)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2)接到事件通报的镇政府(场)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4.9.2信息发布
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准确、客观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0 社会动员
县政府或县指挥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或县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11 应急终止
4.11.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开展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环境标准要求。
4.11.2应急终止的程序
Ⅳ级响应终止的程序为:
(1)县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终止时机,报请县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2)县指挥部向成员单位及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通过媒体发布。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指挥部应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
4.11.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有序撤离。
(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3)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县指挥部组织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修订。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评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报县政府、县指挥部、县应急办和市环境保护部门。
5.2 事件评价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价。
评价的依据:应急处置过程记录、各成员单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的其它信息、应急处置过程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事件等级;应急处置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救援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应急保障物资是否充分、有效;应急成员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客观、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5.3 环境恢复
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落实。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继续监测环境污染状况,直至基本恢复。必要时,对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5.4 保险制度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它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5.5征用补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机构保障
为便于日常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联络员。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应急联络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和应急资源共享。
6.2 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镇政府(场)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培养常备不懈,熟悉应急环境,充分掌握处置措施和方法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备力量;对各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形成由县、镇(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网络。各类应急队伍要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 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镇政府(场)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畅通。
6.4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镇政府(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辐射环境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保证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6.5 技术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数据库,确保启动预警、应急响应后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6.7 医疗保障
卫计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方案。
6.8 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日常运作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6.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做好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向公众普及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培训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3)演练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定期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人员,应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县环境保护局应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或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9.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相邻省(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件;
(4)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5)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6)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7)跨国(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9.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事件;
(5)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两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省(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9.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5)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9.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使地方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5)跨县(市、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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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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