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8〕7号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有关单位:
《海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海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并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县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镇人民政府(场)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负责对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指导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开展工作;分析、研判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启动或终止本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商请协调驻县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总指挥: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县经促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供电局、县市监局、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公安边防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应急办、县供水总公司以及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海丰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火办)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全县森林防火的组织、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调动增援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物资扑火装备机具,完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场)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将指挥部成员单位分设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扑救指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1. 县委办:负责向县委、上级党委报告传达森林火灾信息,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领导对森林火灾的重要批示,及时组织和动员各机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传达县委领导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决定。
2. 县政府办:负责向县政府领导及上级政府报告森林火情信息,根据县政府的决定,组织动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物资和租用应急场地。
3. 县法院:负责组织和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4.县检察院:负责组织和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5.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6.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
7.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协调、监督、组织、指挥各阶段扑救工作。
8.县司法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负责组织、指导林区的监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9.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
10.县住建局:负责规划避难安置场所。
11. 县文广新局:负责协助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县经促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扑火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供应,保障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13.县农业局:指导山区农民规范农事用火,防止因烧田基草、烧禾秆、烧蔗叶、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
14.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及时启用避护场所,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15.县公安局:组织地方派出协助属地政府所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设立警戒线,维持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指导地方派出所联合森林公安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16.县环保局:指导、协调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森林火灾的环境监测。
17.县供电局:负责督促、协调供电所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缆、电线进行检测检修,防止因线路故障等引发森林火灾。组织对火灾区域供电线路实施停电,确保扑救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18.县市监局:依法对非法贩卖孔明灯、香烛、纸钱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整治。
19.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20.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校特别是林区的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2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启动交通运输救援响应,做好应急车辆调配工作。
22.县水务局:负责对火灾过后现场的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的监测并管理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
23.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24.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5.县教育局:做好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不要随意在林区内玩火、燃放烟花爆竹、不要擅自扑救山火。负责对受森林火灾威胁学校的师生疏散工作。
26.县卫计局:负责协助、指导基层卫生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27.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工作。
28.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9. 县公安边防大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边防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0. 县公安消防大队: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负责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重要设施、工厂、学校、民居等民用设施的安全。
31. 县应急办:负责对森林火灾信息汇总报告,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32. 县供水总公司:负责对火灾现场的水体、饮用水污染情况的监测,为灾民提供干净合格的饮用水。
33.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海丰分公司:保障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34.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扑救抢险和救助工作。
三、预防、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森林火灾重点在于防。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通过制订乡规民约和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等各种措施,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清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1.预警分级
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和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对气候的中长期预报,县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向各镇人民政府(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微博和相关网站等向广大群众公开发布。
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各镇人民政府(场)、村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各镇人民政府(场)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三)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县气象部门对气候的中长期预报,县林业局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县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电视台全县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县林业局积极与县气象局合作,在县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县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电信、移动、联通等营运公司要根据气象、林业部门发布的火险天气警报,通过短信及时向民众推送、宣传。
(四)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五)信息报告
县、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森林特别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照《海丰县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谎报。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县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县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县防火办值班电话:6623731。
四、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一)响应启动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1.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县、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与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拟订先期处置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有关部门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
①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②清明期间,天气持续干燥高温无雨、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大范围发生。
③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形。
(2)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商定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出县政府紧急动员令,对各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到县防火办(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决策指挥。
③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督导组,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指导镇(场)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④县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⑤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镇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根据需要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
⑥视情商请协调海丰武警、调动消防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扑救行动,报由市林业局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消防直升飞机增援。
⑦根据火灾所在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⑧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所在地处置处理善后工作:持续燃烧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发生在县(市)交界的;涉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以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⑩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实施指挥协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工作。火灾所在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县、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与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对森林火灾影响和趋势综合评估,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有关部门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
①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②清明期间,天气持续干燥高温无雨、森林火险等级四级以上、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大范围发生。
③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形。
(2)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发出森林防火紧急通知,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到县防火办(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决策指挥。
③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督导组,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指导所在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④县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⑤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镇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根据需要做好跨地区增援准备。
⑥视情商请协调海丰武警、调动消防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扑救行动,报由市林业局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消防直升飞机增援。
⑦根据火灾所在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⑧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赶赴现场处置处理善后工作: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发生在县(市)交界的;涉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以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⑩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实施指挥协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工作。火灾所在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分析研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对森林火灾影响和趋势综合评估,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有关部门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
①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②清明期间,天气干燥高温无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③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形。
(2)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发出森林防火紧急通知,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到县防火办(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决策指挥。
③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镇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根据需要做好跨地区增援准备。
④县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⑤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督导组,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指导所在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⑥视情商请协调海丰武警、调动消防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扑救行动,报由市林业局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消防直升飞机增援。
⑦根据火灾所在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⑧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立即报告发生山火的镇(场)主要领导和县林业局主要领导赶赴所在地处置处理善后工作: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发生在县(市)交界的;涉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以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⑩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指挥协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工作。火灾所在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森林火灾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和趋势综合评估,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有关部门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
①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②森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形。
(2)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发出森林防火紧急通知,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②视情派出工作督导组,指导所在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扑灭火灾。
③根据需要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④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以及发布森林火情信息。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指挥协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工作。火灾所在镇人民政府(场)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现场处置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域合作
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火灾所在镇人民政府(场)请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镇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调集为辅。
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其他邻近地区森林消防队作为后备增援力量,接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调度。
(四)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五)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二)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林业局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向县政府提交调查报告。火灾发生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县防火办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三)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防火办要向县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四)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县、镇(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互联网及对讲机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建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镇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森林消防灭火水车。县林业局负责设立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以满足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火储备物资,不足时,县森林扑火指挥部从物资储备库中直接调拨。
(四)资金保障
各级响应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森林火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各镇人民政府(场)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五)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和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县林业局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六)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扑火,报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省森防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省指挥部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县林业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二)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修订,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场)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相应修订本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三)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划分为自然灾害类,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县(市)火场距我县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本县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发布的《海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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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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