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8〕13号
关于印发《海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0日
海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持养殖业稳步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畜牧兽医局、县食药监局、县民政局、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城办、县卫计局、县市场质量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促局、县外事侨务局、县林业局、县人社局、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上级农业部门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及记者采访。
(2)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发生动物疫情的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物和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提出启动、停止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等的评估;组织疫区所在地开展染疫或相关动物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进出疫区强制消毒、紧急免疫及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临时培训。
(3)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城办: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通报县畜牧兽医局。
(4)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5)县食药监局:负责畜禽及其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对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肉品原料进货把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受动物疫情污染的肉品原料流入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查处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6)县市场质量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市场内无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动物卫生监督和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关闭交易市场。
(7)县公安局:负责密切监控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动物扑杀等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病料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10)县经促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及供电保障;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11)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12)县发改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组织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3)县民政局: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管理和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
(14)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5)县外事侨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外事务。
(16)县人民武装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要参照县的做法,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制,统筹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措施;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收集、汇总、整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基本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及有关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场、开发区)要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县畜牧兽医局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成员由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技术推广站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4 应急预备队
(1)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织组开展业务培训。
(2)具体协助、配合实施疫区封锁、动物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要参照县的做法配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建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和县、镇、村三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饲养、经营动物及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
3.1.2 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初步判定预警级别,按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县畜牧兽医局及所属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2)报告形式
县镇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来访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要求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县领导小组要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县政府报告。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3.2.2.1 Ⅲ级及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和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由相应的上级政府启动。我县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有效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2.2.2 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
发生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Ⅳ级的应急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支持,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措施包括: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③视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及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畜牧兽医局)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措施。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⑧负责向市政府、县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动物疫情或者疑似动物疫情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疫情通报,并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2.3 现场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承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现场指挥官或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理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调度现场应急处理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各有关镇(场、经济开发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2.4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II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宣布启动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V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疫区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由领导小组决定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3.3 善后处理
3.3.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呈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2 灾害补偿
灾害补偿实行先扑杀后补偿的原则,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比例承担。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的补偿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明确补偿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修订。国家、省、市尚未有补偿标准的,县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临时标准。
3.3.3 抚恤和补助
县、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3.4 恢复生产流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3.3.5 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县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3.4 信息公开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4.1.1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4.1.2 通信保障
领导小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控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经促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
4.1.3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的交通调运。
4.1.4 医疗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做好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各镇畜牧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工作。
4.1.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1.6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按要求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与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封锁设施、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
4.1.7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用于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动物疫情扑灭、应急演练、紧急免疫、扑杀补偿、疫苗经费、防疫注射补助、动物疫病监测与采样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核拨。
4.1.8 安全保障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特殊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来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4.2 机制保障
4.2.1 日常免疫制度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日常免疫与集中免疫相结合的制度,每年组织春秋两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行动,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镇(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4.2.2 市场监管制度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对禽畜交易市场、有禽畜经营的农贸市场、牲畜定点屠宰场等场地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查验证、清洁消毒和人员防护等措施。
4.2.3 部门合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依据各自职能和指挥机构的分工,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疫情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共享。
5 监督管理
5.1 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l)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安全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 ) 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举行演练,确保应急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5.2 奖励与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移交县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县有关单位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由县畜牧兽医局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4年县政府印发的《海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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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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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汕尾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动物疫情),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和其他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地级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O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瘟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Ⅱ型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地级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为其他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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