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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2016-11-24 15:02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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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函〔2016〕45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办法》,日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就《办法》出台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奖励办法指引等进行了解读。

一、请您谈谈《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1.上位法和国家重点任务要求。

2016年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出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第二条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印发的《2016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也将“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列入考核指标内容。

2.“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政方针,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我市设立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首要任务是出台举报奖励的规范性文件,为核对认定程序、标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提供法规依据和保障,避免审批随意性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奖励过程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3.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需要。

     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金融发展的监管长效机制。同时,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也是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一个考核项目。

二、请您谈谈《办法》的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实施相应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机构职责。

市处非办(设在市金融局)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市处非办应及时将举报内容转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查证,并将结果反馈给市处非办。

3.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同一情况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案件的,不予重复奖励。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请您谈谈《办法》的奖励办法指引

1.举报奖励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不予奖励情形: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处非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举报的;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2.领取举报奖励金流程。

市处非办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公安部门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或司法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据本奖励办法,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需经市处非办、公安局会签同意。

市处非办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领取手续,但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奖励标准。

举报内容经市处非办和公安部门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奖励。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奖励;

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至5000元人民币奖励;

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至20000元人民币奖励。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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