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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2018-02-11 11:31
  • 来源: 汕尾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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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加快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辖内企业上市融资,为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去年,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有效地推动了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抓住国家和省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发展的良好机遇,出台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既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也是推动我市优质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进一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助力汕尾经济社会振兴发展的可行之举。

目前,我市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只有几家。所以,为鼓励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实现企业上市“零的突破”和挂牌企业数量的较大增长,出台鼓励企业上市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利用资本市场的组织领导、加快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以及企业上市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申请等。其中:

(一)企业上市奖励范围和对象包括:1、境内上市。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公司,其上市主体须在汕尾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2、境外上市。注册地在我市、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3、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发行股票,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四板

(二)奖励标准为:1、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2、我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3、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4、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5、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奖励400万元;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6、在四板挂牌的企业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0万元:①成功融资的;②已完成股改的;③属高新技术企业的。

(三)奖励资金申请流程:企业应自上市(挂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企业资金奖励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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