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地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征收工作,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海府办函〔2023〕193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汕尾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执行国家最低缴费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从筹资比例来看,财政补助占比接近2/3。近年来,我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待遇保障政策,不断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只要是在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不管是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还是住院都可按规定进行报销,基本医保报销封顶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可自动纳入大病保险范畴。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还可享受医疗救助,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保障“看得起病”。
一、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
(一)普通门诊待遇提高
2022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限额提高到2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提高至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至5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列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二)特殊门诊待遇提高
参保人患有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即门诊特定病种(简称“门特”),依申请经认定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我市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门特政策,门特病种从22种扩至53种。门特报销不设起付线,精神分裂症等14个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执行,其他病种职工医保报销比例70%、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从原来的40%提高至60%,年度限额平均提高1000元。门特申请由原来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改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门特准入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让参保人“免跑腿”。同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推行“长处方”管理,将门诊特定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让参保人“少跑腿”。
二、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
继续巩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75%(其中:市内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报销基金支付额度为16万元,并通过大病医疗报销保障延伸至30万,同时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采取分段递进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60%,最高报销35.4万元。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5.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大病保险待遇不需参保人另行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动享受,达到享受条件的在医保待遇核定时“一站式”结算。
三、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我市于2020年7月起,全面实施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及“二次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范围分为收入型和支出型,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等;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参保人当年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救助为100%且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为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同时,将救助对象普通门诊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不设起付线,与门特救助、住院救助和“二次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其中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含)内按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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