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使用项目专项资金购置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所有可移运硬件设施、设备(软硬件)及相关无形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和调配,项目承办单位使用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
(二)负责各项目承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资产使用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科工信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国有资产登记造册,专账管理,并报县科工信局核查、备案。
第十四章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针对特定国有资产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县科工信局报告资产管理情况,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六条 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应当审核批复资产统计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县科工信局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对项目承办单位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科工信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八条 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资产配置是指项目承办单位使用项目专项资金购置而形成新的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向县科工信局提交资产购置书面材料;
(二)县科工信局根据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材料和实际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核批复;
(三)项目承办单位获得批复后进行采购,资产形成后,应将资产登记造册并报县科工信局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未经批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具体处置办法参照《海丰县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监督,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要对项目承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帐表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维护;
(四)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资产登记不清、管理混乱或有意瞒报的项目承办单位,由县科工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科工信局缓拨或停拨其有关经费。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损失、流失的项目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县科工信局书面报告,由县科工信局调查核实,视情况追究相关项目承办单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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