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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 2020-01-27 20:03
  • 来源: 海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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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防疫指办通〔2020〕1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县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店(含民宿)、招待所、酒楼、大排档、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景区、商业街、步行街;

  (四)商场(店)、超市、书店;

  (五)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七)各类办公场所;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海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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