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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举报全县禁燃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及《关于2021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海府通〔2021〕1号)等,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举报全县禁燃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通告如下:
一、举报时间和范围:2021年元宵节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有权对全县禁燃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举报方式: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10)或到禁燃区域内派出所举报。县公安部门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严格保密。
三、举报奖励: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每宗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奖励。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特此通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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