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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海 丰 县 人 民 政 府
禁 火 通 告
海府通〔2021〕8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通告:
一、2021年7月8日至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单位和个人烧桔梗、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野外用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野外用火、玩火。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应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报告。
海丰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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