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海丰县所有行政区域(不含深汕特别经济合作区)。
二、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等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四、自本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海丰县县城建成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直接燃用生物质。
五、自2019年1月1日起,海丰县县城建成区外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类(较严)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的除外)。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直接燃用生物质。
六、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七、禁止在禁燃区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县城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于2017年12月15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县城建成区外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擅自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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