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各类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丰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公示、公告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等。
4.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本机关的本级预算、决算公开信息。
5.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请点击。此外还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辅助方式和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开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海丰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海丰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海丰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三个信息子类,“财政预决算”划分为“部门预决算”一个信息子类,“其他”划分为“人事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三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标题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两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海丰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请点击。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申请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进行审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海丰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称:海丰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地址:海丰县红城大道西788号政务服务大楼四楼
邮政编码:5164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60-6600939 传真:0660-6600939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1.海丰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