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由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务公开范围
局机关、本系统内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具有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都必须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具体参照《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公开。
1、通过公报公告对外公开。
2、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通过政府党政网对外公开;及时选择对社会公众有价值的政务信息上网公开;将非密级文件在网上建立的政府公文库上发布。
3、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4、通过听证会对外公开。配合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价格、收费等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实行听证会制度。
5、设立政务公开栏,定期或随时公开。
6、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在实行决策前预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务公开的时间根据公开内容确定。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规划计划”、“其他”和“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四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政府机构”三个信息子类,“其他”划分为“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两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标题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两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板块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660102/selecttype。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申请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称: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政编码:5164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60-6623347 传真:0660-6890796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