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我镇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由我镇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镇编制了《海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镇政府正、副镇长履历、分工。
2.镇政府机构设置情况及内设部门主要职能。
3.镇政府工作规则。
4.以镇政府名义制发的规章、非涉密规范性文件等。
5.政府工作报告。
6.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8.镇政府重要会议、镇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1.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地址为 (//www.dglzk19.com/swshczzf/gkmlpt/index)。此外,还通过线下座谈会、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辅助方式和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网站(//www.dglzk19.com/hcz/)开设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以通过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查找海城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其他”和“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等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三个信息子类,“其他”划分为“人事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三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海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我镇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660112/choice。
我镇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我镇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申请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我镇办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海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称: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汕尾市海丰县广富路海城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516400
办公时间:9:0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60-6689333 传真:0660-6622454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